近日,江蘇省教育廳發布了《江蘇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一起來看看吧!
江蘇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
招生工作意見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 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二)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歷;
2. 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符合條件的港澳臺籍考生,參照隨遷子女政策,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申請報名。
(三)在我省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人,持公安機關或國家移民管理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申請報名。 (四)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 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 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 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高考報名后至開考前,如發現考生有上述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將取消其高考報名資格。
(五)報名辦法
報名流程、資格審核等有關要求按《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報名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24〕36號)執行。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后,方可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各類考試。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尤其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要嚴格報考條件,加強資格審核和復驗工作,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教育部規定的少數招生類型除外)。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電子檔案須數據真實準確、圖像規范。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愿表等,并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對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關于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中學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考生紙質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考生被高校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成紙質材料,并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考生的體檢工作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24〕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有關規定,對考生體檢作出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命題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科目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負責命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由我省負責命題。命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服務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和現代化建設人才選拔,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注重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引導學生融會貫通、靈活運用。優化試卷結構和試題形式,增強試題的應用性、探究性、開放性。持續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參與命題工作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命題能力和水平。
六、考試
(一)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9〕31號),我省高考實行“3+1+2”模式,考試科目包括全國統考科目以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以下簡稱選擇性考試科目)。
1. 科目設置
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不分文理。選擇性考試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考生首先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選擇1門,再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4門科目中選擇2門。
2. 成績構成及計分方式
高考總分值設置為750分。考生總分由全國統考科目成績和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組成。
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以每門150分原始分計入總分,其中外語科目含聽力考試30分。選擇性考試科目每門均為100分。其中,物理、歷史科目以原始分計入總分,其余科目以等級分計入總分。
3.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
考生所選的選擇性考試科目,其所選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對于選擇性考試科目所對應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時不得參加相應科目考試,可參加志愿填報及投檔。
4. 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準,我省全國統考科目、選擇性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詳見下表)。
5. 綜合素質評價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圍繞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自我認識與生涯規劃等六個方面進行寫實記錄,建立個人檔案。個人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將以統一格式提供給高校,具體使用辦法由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 6 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符合相關高校(專業)的報考要求。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七、評卷
評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設區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資格審核和選聘工作。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根據《省教育廳關于確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各科目評分細則密級的通知》(蘇教考函〔2017〕4號),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評分細則為國家秘密級秘密,保密期限為5年,知悉范圍為各相關學科評卷教師及工作人員。
八、招生計劃
高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招生來源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與高校核對后,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按照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分別編制。一所院校可設置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數量不等的專業(類)。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類) 對考生的選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類)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根據教育部規定,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https://gaokao.chsi.com.cn),由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對招生章程進行核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一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十、志愿填報
(一)錄取批次
錄取批次共設3批,其中本科2批,專科1批。高校錄取工作分批次依次進行。
1.本科2批包括本科提前批次[含軍隊院校等部分普通類本科院校(專業),體育類本科院校,藝術類本科院校]和本科批次。
強基計劃、綜合評價招生(A類高校)等類型的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進行。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招生(B類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后、本科批次開始之前進行。
2.專科批次。
體育類、藝術類、定向培養軍士等在普通類批量投檔前完成錄取。
(二)志愿設置
1. 普通類各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方式。其中,本科提前批次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分別設置4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志愿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招生(B類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志愿分歷史等科目類和物理等科目類,設置1個院校志愿,包括6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2. 體育類各批次實行平行志愿方式,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志愿設置4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3. 藝術類設置本科提前批次和專科2大批次。
(1)藝術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分2個小批依次錄取。
第1小批:使用校考成績或戲曲類省際聯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第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2)專科批次包括使用戲曲類省際聯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和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考生選擇其一填報。
(3)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第1小批,以及專科批次中使用戲曲類省際聯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各設置1個院校專業組志愿;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第2小批,以及專科批次中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志愿,各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每個院校專業組志愿設置4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4. 各批次(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第1小批除外)設置征求志愿,志愿設置與相應批次志愿設置一致。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第1小批不設置征求志愿。
(三)志愿填報時間和規則
各批次志愿填報采用“院校專業組+專業(類)”模式。院校專業組由院校根據不同專業(或專業類)的人才培養需要和選考科目要求設置,是志愿填報的基本單位。考生的選擇性考試科目須符合報考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方可填報相關志愿。
考生在獲知高考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位次信息、各批次省錄取控制分數線后,在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分兩個階段填報志愿:
第一階段: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本科院校專業組志愿,包括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志愿,含軍隊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航海院校(專業)、地方專項計劃、鄉村教師定向培養計劃、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計劃、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本科提前批次志愿;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普通類本科批次志愿;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招生(B類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志愿。
第二階段:7月27日至28日,填報專科批次院校專業組志愿,包括普通類專科批次志愿(含定向培養軍士)、體育類專科批次志愿和藝術類專科批次志愿。凡第一階段未被錄取且符合條件的考生均可填報。
各批次(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第1小批除外)錄取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將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組、專業(類)及計劃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征求志愿。
(四)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普通類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定向培養軍士除外)志愿。
(五)強基計劃、綜合評價招生、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等特殊類型招生的志愿填報,按教育部及我省相關文件執行。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招生(B類高校)、高水平運動隊3類志愿之間不得兼報,符合多項入選資格的考生,只能選擇其一填報。
(六)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等,結合本人高考成績以及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志愿,不需要現場簽字確認。考生應妥善保管登錄密碼等個人信息, 因考生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高校依據考生高考成績以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一)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 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二)劃線辦法
普通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和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普通類(歷史等科目類)、普通類(物理等科目類)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結合考生成績等因素分別劃定。體育類本科、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體育類(歷史等科目類)、體育類(物理等科目類)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依據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分別劃定。藝術類本科、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藝術類(歷史等科目類)、藝術類(物理等科目類)以及不同專業類別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并結合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因素分別劃定。其中,藝術類校考專業的高考文化成績要求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執行。
(三)投檔規則
1. 普通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方式,分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
平行志愿具體投檔辦法: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科類,按照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由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20或4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只要被檢索的20或40個院校專業組志愿中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即向該院校專業組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后,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專業組后,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續院校專業組。對兼報藝術類音樂表演和音樂教育方向或兼報戲劇影視表演、服裝表演、戲劇影視導演方向的考生,根據其報考的院校專業組所屬方向,分別計算投檔分,按照平行志愿投檔原則投檔。
普通類考生的投檔分為高考文化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投檔分由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一定比例構成,具體為:
體育類:投檔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7+(專業分÷專業滿分)×0.3]×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音樂類、舞蹈類、表(導)演類:投檔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5+(專業分÷專業滿分)×0.5]×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美術與設計類、書法類:投檔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6+(專業分÷專業滿分)×0.4]×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播音與主持類:投檔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7+(專業分÷專業滿分)×0.3]×750,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2. 對于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以及藝術類使用校考成績或戲曲類省際聯考成績錄取的專業,省教育考試院按院校要求,將填報了相關志愿且符合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提供給院校,由院校根據向社會公布的規則進行錄取。
3. 在投檔過程中,普通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愿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愿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四)關于政策性降分錄取
填報征求志愿時,根據錄取情況確定是否允許相應批次省控線(文化分)下一定分值以內考生填報。在征求志愿錄取后,如有少數高校線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對本批次填報征求志愿中填有缺額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適當降分向缺額高校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
(五)補錄
在統招錄取工作結束后,對未完成計劃的專科院校組織進行補錄,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六)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須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并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系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 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 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隊、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根據教育部規定,往年被專項計劃(含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下同)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后形成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提供錄取新生名單查詢。錄取結束后,各高校要按照《關于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加蓋本校校章。高校負責將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招飛、軍校招生體檢復查不合格等),省教育考試院將依照有關政策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七)照顧政策
1. 根據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20〕31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 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 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1)烈士子女,錄取時加2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錄取時加5分投檔。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加10分投檔。
2.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考生,以及受到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省、市、縣(市、區)、校多級公示機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考生所在學校均須向社會明確告知公示網站,做到詳實、準確、及時公示,中學還須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給予相應資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網上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年底。
十二、部分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強基計劃、綜合評價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體育類專業、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文件執行。
(二)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空軍和海軍招收飛行學員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復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三)根據軍委政治工作部、國防動員部和教育部規定,定向培養軍士計劃安排在普通類招生,投檔錄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類專科批次錄取前進行。報考定向培養軍士的考生不得兼報體育類、藝術類專科批次志愿。各地各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軍士任務的完成。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于違規違紀的黨員和公職人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教育部授權我省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體育類專業、藝術類專業、體育單招、高職分類招生考試等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及時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組織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須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堅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作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確保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完成。
(一)壓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各設區市、縣(市、區)高校招生委員會(含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招生考試安全穩定、做好考試衛生防疫及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層層壓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范實施。各地各校要將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主要負責同志要對考試招生重大事項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察,確保考試招生安全穩定。
(二)強化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各地各高校要會同宣傳、網信、公安、工信、無線電、市場監管、信訪、保密等相關部門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注重各環節風險梳理和排查,完善各類涉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落實集體研判、科學決策、快速響應、協調聯動、措施到位的工作機制。重大事件處置要向當地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各地各高校要將試答卷的保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確保絕對安全。要做好標準化考點和試答卷保管場所設備的維護和升級,確保應急指揮、視頻監控、作弊防控、身份驗證等系統正常運行。
(三)嚴厲打擊考試舞弊行為。各地要從維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權威性、嚴肅性出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大力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涉考條款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考試舞弊行為。進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開展手機作弊專項治理,制定考點手機集中管理辦法,杜絕手機帶入考場、考務室等考試關鍵區域。實現智能安檢門全配備、考點考場無線電信號有效屏蔽。加強考務人員工作培訓,嚴格執行考場、視頻“雙監考”及巡考制度,提高監考人員履職盡責能力。
(四)加強考試招生錄取管理。各地各校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做好各類考試招生的報名審查、考核、成績發布和錄取,嚴厲打擊證書、發明、專利、論文買賣和造假行為。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高考考務工作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培訓教育和考試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認真做好志愿填報組織和指導工作,加強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志愿。要進一步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公布招生咨詢及違規舉報電話,廣 泛接受監督制約。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省、市、縣(市、區)、校多級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應照顧政策。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按規定流程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類型錄取。各高校要嚴格規范招生宣傳工作,禁止無序、違規爭搶生源。
(五)完善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各地各校要落實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要加強運行監測和監控,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將考生的報名信息、高考成績、名次以及錄取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
(六)加強招考隊伍專業建設。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考試考務人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教學廳〔2023〕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高考考務和評卷工作的通知》(蘇招委〔2017〕3號)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7〕17號)要求,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加強人員編制配備,建設高質量標準化考點,全面加強招考機構專業化能力建設。研制出臺合理勞動報酬的相關政策和實施方案,切實解決監考、巡考等考務人員的待遇問題。切實保障考試工作經費,及時足額支付參與命題、監考、巡考、評卷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費用,參加考試工作所獲勞務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范疇。各地應鼓勵教師參加高考考務、監考及評卷等方面的工作,可納入教師年終績效考評,在教學工作量折算、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推優評獎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
(七)優化考試招生宣傳服務。各地各校要加強正面引導,積極運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主動發聲,切實做好政策解讀、信訪咨詢、服務保障等工作。加強考生誠信考試教育,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加強高考成績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績對學校及地區進行排名,嚴禁公布、宣傳、炒作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喜報”“升學率”“錄取率”“高分考生”等,嚴禁以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給年級、班級、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將升學率與教師評優評先及職稱晉升掛鉤,不得在網上發布或校園內張貼不利于引導考生身心健康發展的標語。各地各校要為考生提供參考信息和咨詢指導,提醒考生謹防志愿填報、招生錄取等環節的詐騙陷阱。要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為殘疾人平等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八)強化考試招生監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涉考培訓活動和有償志愿填報服務,不得以參加命題、監考、巡考、評卷等工作身份組織或參加任何形式的考試補習、培訓和輔導活動。各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咨詢和廣告宣傳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涉考培訓、咨詢的規范治理,嚴厲打擊涉及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組織或參與考試作弊、干擾破壞考試招生秩序等違規違法行為。要暢通監督舉報渠道,依據《信訪工作條例》及時妥善處置考試招生信訪問題。
本工作意見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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